|新一代信息技术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互联网+ 大数据 人工智能 高端信息技术核心产业
|高端制造 机器人 智能制造 新材料
|生物产业 生物医药 生物农业 生物技术
|绿色低碳 清洁能源汽车 环保产业 高效节能产业 生态修复 资源循环利用
|数字创意 数创装备 内容创新 设计创新
|产业资讯
|地方亮点及地方发改委动态
|独家内容
|杂志订阅
✍️ 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新一代信息技术 >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两会专访丨彰显法律价值 凝聚履职力量
2022-04-07 17:04
字体: [   ]
专访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刘红宇
 
  刘红宇,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008年当选全国政协委员之后,她逐渐将关注点提升到全国司法改革和司法进程中有影响的事件上。刘红宇在担任全国政协委员15年间,累计提交92件提案,涉及教育、就业、住房、养老、食品、环境等10余个领域,其中多项提案被写进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和北京市政府工作报告。
  对刘红宇而言,“履职就是要心里时刻装着国家、装着人民。”在全国两会胜利闭幕之际,《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杂志就刘红宇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与加快个人破产立法等领域进行专访。
 
践行“两山”理念,破解环境公益诉讼“三难”
 
  记者:您提出《关于完善预防性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的提案》,呼吁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以实际行动践行“两山”理念,贯彻党中央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决策部署。在您看来,健全法律法规助力加快实现双碳目标,需要在哪些方面进一步努力?
 
  刘红宇: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件一旦造成,就存在不可修复、不可逆转的风险,所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替代性修复措施并不足以弥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
  “两山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为我国社会绿色发展指明了方向和路径。人民法院充分贯彻和践行“两山”理念,于2015年1月7日颁布实施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解释》明确规定了预防性公益诉讼条款,赋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进一步规定了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承担责任的具体类型,正式确立了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将生态环境保护的阶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减少生态环境修复成本,避免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或者避免生态环境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记者:目前我国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和问题是什么?
 
  刘红宇:自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七年以来,人民法院却极少受理相关案件。可以说当前环境保护公益诉讼仍然主要以事后救济、损害控制为主,绝大部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都是发生在环境公共利益的损害已经实际发生、甚至环境危害行为已经结束之后。究其原因,主要有“三难”,立案难、举证难、认定难。
  《解释》第八条规定,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初步证明材料。实践中对于预防性公益诉讼“重大风险”需要证明到何种程度,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很难把握立案尺度,只能倾向于从严掌握,造成立案困难。
  在预防性民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由于没有实际损害结果发生,因此对于涉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不具有客观证据,因此对于诉讼当事人来说,需要提交什么证据,是专家论证、模拟实验、鉴定结论还是既有案例等等都不清楚,造成举证困难。而对于法院来说,要如何认定相关涉诉行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使得人民法院案件事实认定上存在“盲区”,造成事实认定难。
  显然,我国目前针对公益诉讼的法律法规主要都是为结果性公益诉讼而设计和制定,由于预防性公益诉讼与结果性公益诉讼从立案标准、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认定等各个方面都有很大区别,由此导致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实践中难以应对,影响了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
 
  记者:针对上述问题,您认为应该如何推进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落地?
 
  刘红宇: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是对生态环境保护阶段的前置,这种前置需要借助专业队伍的力量,由这支专业队伍对项目进行评估之后,以社会组织的名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公益诉讼建议,由人民检察院向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和整改意见,而这个过程的实施,需要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保障。
  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重要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为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提供审判依据。目前,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缺乏既有案例的借鉴,要落实这一制度,就需要出台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则,为相关案件的审理提供法律依据。这方面要有司法解释来指导审判,给法官足够的底气。二是为人民检察院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赋能。人民检察院作为提起预防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背后依赖专业人士组成的“外脑团队”为其提供智力支持,也需要司法赋予其合法性,用司法解释使得专业人士的科学推导变得可信,从而帮助人民检察院更好地介入到公益性诉讼中来。
 
  记者:对于完善预防性民事环境公益诉讼相关司法解释,您有什么建议?
 
  刘红宇:建议最高人民法院修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立案标准、受案范围、举证责任以及对损害结果的认定等方面增加对于预防性公益诉讼的特殊规定,以满足预防性公益诉讼案件的审理要求,推动预防性公益诉讼尽快落地。
 
  记者:在推进预防性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落地的过程中,您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呢?
 
  刘红宇:作为社会发展和社会文明的呼吁者,同时也是制度建设的推动者,我时刻保持着法律人的严谨,在对现实数据的研究和理论逻辑的梳理的基础之上,推进预防性公益诉讼的法制建设,推动其尽快落地。
 
积极探索实践,完善“半部破产法”
 
  记者:您在《关于加速个人破产立法的建议》的提案中,就充分汇总各地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个人破产的实战经验,加强个人破产案件审结质量持续跟踪评价,加速个人破产立法等方面提出了建议。您认为完善个人债务清理制度、推进个人破产立法具有哪些意义?
 
  刘红宇:早在2006年企业破产法起草和审议过程中,个人破产立法既引发广泛讨论,但最终因条件不成熟而未纳入立法,《企业破产法》适用对象仅限定为“企业法人”,“救得了企业却救不了老板”的窘境持续,《企业破产法》也一度被市场称为“半部破产法”。
  随同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个人的创业投资、超前消费趋于常态化,居民债务压力和社会负债率高居不下,内外部的小变故都会成为压倒高负债个人的一根稻草,给“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一个破茧重生的机会,对于维护市场稳定和活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记者:目前我国在完善个人破产制度都有哪些探索与进步?
 
  刘红宇:人民法院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积极探索和推进颇见成效,最高院在《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中多次提出要研究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浙江、山东、四川等多地法院先后出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等制度,从司法层面对个人债务的集中清理机制进行了探索和实践,积累了大量的素材和经验。
  与此同时,财产登记制度、个人征信系统的逐步完善、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归集、各级法院智慧破产平台的设立等科技赋能法律服务的创新举措,已为国家层面立法奠定数据基础和技术基础。
 
  记者:基于目前个人破产立法制度发展情况,您有哪些方面的建议?
 
  刘红宇:充分汇总各地法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及个人破产的实战经验,加强个人破产案件审结质量持续跟踪评价,加速个人破产立法。同时考虑以已经纳入修法计划的《企业破产法》修订为契机,将非法人组织、自然人破产制度纳入其中,制订使用范围全面、科学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适应经济发展需求,改变“半部破产法”的窘况。
 
 刘红宇简介
  刘红宇,女,无党派人士,1963年5月出生于重庆。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监评委委员。第十一届、第十二届、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第十二届、第十三届、第十四届、第十五届人大代表,中国妇女第十一次、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委,北京市东城区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工商联十一届执行委员会副主席,同时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特约监督员,北京新的社会阶层人士联谊会副会长等。(李艾离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融媒体记者 李子吉)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构成购买或投资建议。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官方账号直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 | 广告刊例 | 版权声明

地址(Address):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8-13层(8-13 Floor, IT Center B Block, No.315 Guang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100053 传真:010-63691514 Post Code:100053 Fax:010-63691514

Copyright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网 京ICP备09051002号-3 技术支持:wice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