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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治“杀熟” “偷窥”
2021-07-08 14:07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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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日报记者 刘传书

  大数据“杀熟”、APP“任性”拒绝向用户提供服务、用户被画像、向未成年人个性推荐……7月5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举行系列法规发布会,国内数据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立法《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人格权益,包括知情同意、补充更正、删除、查阅复制等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其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及条例规定的财产权益,可以依法自主使用,取得收益,进行处分。

  强化对个人数据的保护,明确“处理个人数据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遵循最小必要和合理期限原则”。所谓“最小必要”,即限于实现处理目的所必要的最小范围、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处理个人数据。

  《条例》还确立了以“告知—同意”为基础的个人数据处理规则,但也首次认可了数据处理者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前基于同意进行的合法数据处理的有效性。

 

  不得向未成年人进行个性化推荐

  “用户画像和个性化推荐”功能,尽管这一定程度上提供了更加精准、个性化的商品和服务,但同时也带来负面影响。《条例》首创性地规定,允许数据处理者基于提升产品或者服务质量的目的,对自然人进行用户画像,但应明示主要规则和用途。同时,自然人有权拒绝对其进行用户画像和基于此的个性化推荐,数据处理者应为其提供拒绝的途径。

  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数据的保护,《条例》不仅将未满14周岁未成年的个人数据视作敏感个人数据,还首次在国内立法中明确,除征得这类人群监护人明示同意外,不得向其进行个性化推荐。

 

  大数据“杀熟”最高可罚5000万元

  老用户更贵,是近年来,网络购物、交通餐饮等多个平台均被曝光的“杀熟”情况。对此,《条例》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数据公平竞争有关制度,针对“大数据杀熟”等竞争乱象,规定市场主体不得以非法手段获取其他市场主体的数据,或者利用非法收集的其他市场主体数据提供替代性产品或者服务,侵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数据分析,无正当理由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施差别待遇;不得通过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在数据要素市场的支配地位、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排除、限制数据要素市场竞争。

  对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条例》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违法者情节严重的,将处上一年度营业额5%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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