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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表示生物质锅炉项目应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2021-07-26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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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日前就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请示》给出正式复函——《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复函》明确,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以下为原文
  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复函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你厅《关于生物质锅炉等项目环评类别判定事宜的请示》(黑环呈〔2021〕41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关于生物质锅炉项目环评类别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规定“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高污染燃料目录》包括生物质成型燃料,考虑到生物质非成型燃料的污染程度一般高于成型燃料,应同样加强环境准入管理。
  经研究,你厅来函请示的生物质锅炉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中“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二、关于粮食烘干项目环评类别
  对于粮食烘干建设项目,若主要建设内容为粮食烘干塔,应按照《名录》的“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执行;对建设内容中还涉及农副食品加工等的,应按照《名录》第四条“建设内容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执行。
  特此函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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