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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出台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2021-12-23 13:12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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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高岗栓

  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近日审议通过《太原市晋阳湖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7章37条,2021年11月1日已正式施行。

  晋阳湖是华北地区最大的人工湖,作为太原市陆生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的重要资源,在优化水生态空间布局、防洪、供水、维持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明确立法目的与保护修复原则。《条例》厘清了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了对晋阳湖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工作,同时明确了违反本《条例》的法律责任,对全面推进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规定,要提高晋阳湖生态环境承载力,建立健全生态保护与修复的长效机制,主要方法是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主要措施是实行山水林田湖草综合治理,包括科学造林种草,实施水生生物生态修复工程,定期清理淤泥和清理水面漂浮物、有害水生植物、动物尸体等,科学开展增殖放流、退耕退塘、恢复湿地等工作。

  《条例》明确,市政府将划定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三级保护区内,要控制开山采石、采矿、挖砂取土;建设人造景点、滑雪场、索道等大型项目。属于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论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损毁树木、绿地;种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植物;规模化畜禽养殖;三级保护区内控制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行为包括擅自填埋、占用水域;擅自取水或者无序抽排水;影响水体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等行为;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种植妨碍行洪、输水的林木;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向晋阳湖内排放污水;电鱼、毒鱼、炸鱼;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机动船舶进入晋阳湖水面;二级、三级保护区内禁止、控制的行为;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条例》规定,破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界标的,由市人民政府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

  太原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出台,将有力推动尽善尽美晋阳湖的打造,使其水更清、景更美、环境更优,为推进太原市生态文明建设、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锦绣太原城”发挥重要作用,为一湖碧水荡清波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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