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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第四次修订:EDV 制度为种业创新保驾护航
2022-03-31 14:03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融媒体记者  李子吉

  2022年3月1日,最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正式施行。本次修改决定在2021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也是《种子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经过的第四次修改。
 
 
  这一次种子法的修改,表现出了我国种业原创知识产权保护法治化水平的又一次加深,那么接下来,科研院所或者是科技型种业企业,创新的利益得以保障之后,创新的积极性是否能够进一步的体现出来?新种子法中提到的EDV制度是什么?为何如今才开始建立?其实施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
 
  01
  为种业创新提供法律保障
  自2015年对种子法进行第三次修订至今,我国对于种业原创知识产权的法治保护一直高度重视。2022年1月12日,农业农村部发布第二批农业行政执法指导性案例,遴选出来的8个案例中,第一案就是浙江省宁波市一起未经品种权人许可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案件。
  而本次修改后的种子法对于种业原创知识产权的保护又加大了力度,其第二十八条扩大了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及保护环节,将保护范围由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延伸到收获材料,将保护环节扩展到生产、繁殖和为繁殖而进行处理、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为实施上述行为的储存。
  为了进一步鼓励育种原始创新,减少模仿修饰,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第九十条提出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了实质性派生品种定义,规定了实质性派生品种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据统计,从2016年到2020年,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涉及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量从66件增加到252件,其中侵权纠纷案件占比超过80%。从体制机制上增强保护手段,加大警示、震慑和惩治力度的需求十分迫切。修改后的种子法将使品种权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更多的取证机会并主张权利,从全链条角度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解决种子侵权中的很多现实问题,从而更好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新修订的种子法完善了侵权处罚赔偿和行政处罚制度,为提高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威慑力,将惩罚性赔偿数额的倍数上限由3倍提高到5倍;将法定赔偿额的上限由3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
 
  02
  建立EDV制度,鼓励“原创”种子
  本次种子法的修订,最大的调整在于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特别是第二十八条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的有关规定。这有利于从源头上鼓励研发创新,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实质性派生品种(Essentially Derived Variety),简称EDV,是指从原始品种派生而来,保留了原始品种重要特征特性而仅在个别性状上有差别的一类品种。
  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公约1991年文本规定,EDV的繁殖、销售等商业化行为必须得到原始品种权利人的许可,即在EDV权利人和原始品种权利人之间构建了一种利益分配机制,是对原始创新的最大保障和激励,成为当前种业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做法。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就种子法修正草案的有关问题作说明时表示“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权利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规范,将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从行政法规上升到法律层次,为保护育种者合法权益、促进种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但总体上看,我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还有短板弱项,对原始创新保护制度不完善,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审定品种虽多但真正的创新品种少,同质化问题比较突出。
  以水稻为例,通过对1800份常规稻品种和2000多份杂交稻品种进行遗传相似度分析,有1/4的国内水稻品种与其近似品种的遗传相似度大于95%。
  特别是转基因等育种新技术的发展,使得针对原始品种的个别性状进行修饰性改变越来越容易,对现有品种进行较小或不重要的修饰性改变便可取得新的品种权,绕过原品种权的权利范围,这显然对原始育种者极不公平。
  “因此,亟须对种子法进行修改,扩大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权利保护范围,延伸保护环节,提高保护水平,加大保护力度,用制度导向激发原始创新活力。”刘振伟说。
  在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77个成员中,有68个已经实行这一制度,国内近几年也对于实质性派生品种颇有关注。
  2020年12月20日,国家水稻良种重大科研联合攻关试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签约仪式在湖南长沙举行,9家单位负责人代表出席签约仪式并签署承诺书,共同承诺在36家攻关单位间试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
  2021年,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针对业界反映最强烈的玉米、水稻两个作物入手,提高其品种审定标准,并充分利用分子技术手段对登记作物进行清理。以向日葵为例,2021年有269个品种被取消了登记。
 
  03
  EDV制度实施仍需循序渐进
  “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步骤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新修改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中的这句话,似乎在告诉我们,实施这一制度并不会一蹴而就,而会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结合我国种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实质性”判定难、商业化利用障碍这两个问题可能影响该制度的实施效果,还需要慢慢摸索解决办法。
  一方面,对EDV的判断,国际上尚无统一标准,没有规定何种程度的相似为“实质性”派生。美国种子交易联盟将杂交谷物品种间的基因相似性达到90%及以上定为实质性派生;澳大利亚判断EDV则主要考虑性状的重要性。
  法国采用200个分子标记鉴定蔬菜品种间的实质性派生关系,若遗传相似度大于90%,可以判定为EDV;若小于82%,判定为非EDV;若介于82%-90%之间,则需根据育种记录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DUS)测试结果等进行辅助判断。
  此外,不同植物品种的基因变化和参数不同,EDV判定标准也不相同。例如,国际种子联盟(ISF)发布的关于生菜、棉花、油菜和玉米的《实质性派生品种判断准则》,将实质性的判断标准分别设置为大于等于96%、87.5%、85%和82%。
  我国2020年12月开始试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36家水稻良种攻关单位,则以《植物品种鉴定MNP标记法》为鉴定方法,约定EDV判定阈值为遗传相似系数92%。
  如果EDV的判定标准过高,则原品种权人的利益仍然无法被保障;但如果EDV标准设置过低,则后续所育品种很容易被认定为派生品种,同样会抑制创新育种的积极性。因此,设定一个可以平衡后续育种者和原始品种权人利益的标准,是保障EDV制度有效实施的一大要素。
  另一方面,EDV制度在新品种的商业化利用方面,也会有诸多问题。
  比如说,若一个EDV派生于多个原始品种,则需多个原品种权人授权许可,只要其中某一个权利人拒绝授权,那该EDV便无法商业化。即使每个主体都同意授权,那在有多个享有权利的主体的情况下,该EDV的商业化的成本也会较高,这会减少甚至阻碍该品种商业化的可能性。
  另外,目前我国种业企业还以中小型种子企业为主,育种创新能力比较薄弱。据统计,我国营收规模在3000万元以下的种子企业占比达65%,拥有研发创新能力的国内种子企业不到总数的1.5%。
  对于这些小企业来说,EDV制度的实施无疑提高了他们的研发成本,甚至可能在短期内会使企业的营收受到损失。但他们也必须认识到,简单地修饰改良他人拥有知识产权的植物品种以绕开知识产权保护范围的做法已经行不通,需要真正投入人力、财力、物力专注于植物品种的原始创新,企业才能做大做强和持续健康发展。
  尽管现阶段我国种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还相对薄弱,在短期内,实施EDV制度可能对我国作物育种科技创新造成少许负面影响,但从长期来看,EDV制度的实施可以让真正有能力、有担当、有技术优势的育种原始创新企业获得应有的收益,进而持续提升其创新能力和积极性。
  虽然实施起来还要考虑诸多因素,但只要循序渐进,在前行中不断摸索最佳的实施尺度,EDV制度将成为我国种业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END
  来源:本刊原创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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