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一代信息技术 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互联网+ 大数据 人工智能 高端信息技术核心产业
|高端制造 机器人 智能制造 新材料
|生物产业 生物医药 生物农业 生物技术
|绿色低碳 清洁能源汽车 环保产业 高效节能产业 生态修复 资源循环利用
|数字创意 数创装备 内容创新 设计创新
|产业资讯
|地方亮点及地方发改委动态
|独家内容
|杂志订阅
✍️ 投稿
您的位置:首页 > 其它 > 独家内容
警惕大数据“杀熟”
2019-06-13 08:06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大数据的运用越来越普遍,我们随时随地都在享受着大数据带来的便利,但其负面作用也接踵而至。近日,网络购物、交通出行、在线购票等多个领域的电商平台均被曝出存在“杀熟”情况。

  大数据“杀熟”,是指经营者运用大数据收集消费者的信息,分析其消费偏好、消费习惯、收入水平等信息,将同一商品或服务以不同的价格卖给不同的消费者从而获取更多利润的行为。“杀熟”的形式多样,主要有三种表现:一是根据用户使用的设备不同而差别定价,比如针对苹果用户与安卓用户制定的价格不同;二是根据用户消费时所处的场所不同而差别定价,比如对距离商场远的用户制定的价格更高;三是根据用户消费频率的不同而差别定价,一般来说,消费频率越高的用户对价格承受能力也越强。

  目前,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未明确将大数据“杀熟”行为纳入规制范围。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了解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二十条明确,经营者具有真实全面告知义务。在大数据“杀熟”中,消费者难以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价格,看到的只能是经营者通过对其个人信息的分析后专门为其划定的、令其支付金额最多的价格,这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还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公平的交易条件,获得公平的交易结果,主要体现为消费者有权利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利用大数据“杀熟”,经营者并非依据商品本身的性质功能,而是根据分析消费者心理与行为的结果对商品定价,使处于相同交易条件下的消费者面对的价格不同,这种行为极大地违背了公平交易权的内在精神与实质内涵。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格式条款中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且不得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所以,即使消费者于“服务协议”中同意经营者使用其个人信息,经营者仍需承担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

  针对实践中大数据“杀熟”的现象,亟须出台相关法律规范规制该行为,为受到损害的消费者提供维权通道。

  (摘编自6月11日《人民法院报》,原题为《大数据“杀熟”的法律应对》)《 人民日报 》( 2019年06月13日 09 版)

  本网站转载的所有的文章、图片、音频视频文件等资料的版权归版权所有人所有。如因无法联系到作者侵犯到您的权益,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采取适当措施。

关注微信公众号:

官方账号直达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招聘 | 广告刊例 | 版权声明

地址(Address):北京市西城区广内大街315号信息大厦B座8-13层(8-13 Floor, IT Center B Block, No.315 GuangNei Street, Xicheng District, Beijing, China)

邮编:100053 传真:010-63691514 Post Code:100053 Fax:010-63691514

Copyright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网 京ICP备09051002号-3 技术支持:wicep